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憲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