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慶福
陳姵晴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
719號、第15265號),被告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周慶福犯散布文字及圖畫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姵晴犯散布文字及圖畫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
二、犯罪事實:周慶福與 鄧佩華 曾為夫妻並共同育有3子,嗣於民國99年7月21日離婚,至陳姵晴則為周慶福之現任女友。詎周慶福前因多次拒絕鄧佩華探視子女,與鄧佩華互有嫌隙,而與陳姵晴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周慶福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及圖畫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接續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2、3-1、3-3、3-4、3-7、3-9、3-10、3-12所示之發布時間,在周慶福位在桃園縣楊梅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住處內,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周慶福」登入Facebook(下稱臉書)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上,發表如附表編號1、2、3-1、3-3、3-4、3-7、3-9、3-10、3-12所示之貼文,以此方式散布於眾,貶損鄧佩華之社會評價而使其名譽受損。
(二)陳姵晴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及圖畫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接續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3-2、3-5、3-6、3-8、3-11、4至9所示之發布時間,在陳姵晴位於桃園縣楊梅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7樓之1居處內,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PearlChan」登入臉書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上,發表如附表編號3-2、3-5、3-6、3-8、3-11、4至9所示之貼文,以此方式散布於眾,貶損鄧佩華之社會評價而使其名譽受損。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周慶福、陳姵晴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鄧佩華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三)被告周慶福、陳姵晴於臉書所申請帳號為「周慶福」、「PearlChan」之貼文及留言列印資料、被告陳姵晴於臉書所申請帳號為「PearlChan」之貼文及留言列印資料。
四、核被告周慶福、陳姵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及圖畫誹謗罪。起訴書固記載被告周慶福、陳姵晴共犯本件誹謗等案件,惟涉犯法條部分竟記載為「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嫌」,而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犯罪事實為被告2人單獨犯本件誹謗等案件(詳104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本院自當依公訴檢察官所主張之公訴事實而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2人先後多次公然侮辱、散布文字及圖畫誹謗等各舉,係基於同一緣由、目的而為之,彼此間在時、空上且具密集性,各舉間之獨立性自屬薄弱,難以強行分割,是此可徵其顯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分別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其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及圖畫誹謗罪此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散布文字及圖畫誹謗罪處斷。爰審酌被告2人與告訴人有嫌隙,竟在臉書網站上公開發表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及圖畫,失其網路禮節,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然迄未獲告訴人諒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併審酌被告2人公開張貼不雅文字及圖畫之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0
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發布人│發布時間│發布文章頁│發布內容│││││面││├──┼───┼─────┼─────┼──────────────────┤│1│周慶福│103年8月│鄧佩華所申│1. 吊亞妹 (按:即客語之「幹你娘」)臭││││13日下午5│設之「繽妍│ㄘ吧(按:應為台語),我看是上班底││││時40分許│美甲/ 美婕 │,出來的,有學到怎樣按奈,虎爛客人│││││」粉絲專頁│阿!我還以為從良了,有多大的本事,││││││原來是釣到金龜婿啊,還要破壞人家家││││││庭的 小三 啊…像這樣破壞人家家庭的小││││││三,出賣自己的靈魂,所得到的一切,││││││…這樣老天太沒眼了││││││⒉像這種破壞家人家庭的小三開的店,誰││││││去用,去做,會雖小一輩子喔。│├──┼───┼─────┼─────┼──────────────────┤│2│周慶福│103年間某│「周慶福」│(張貼鄧佩華的照片)覺得悲哀…棄家庭││││日晚間7時│之個人動態│孩子不顧,現在還有臉要看小孩,可恥你││││7分許│頁面│應該知道吧,照鏡子吧! 鄧婧 │││││││├──┼───┼─────┼─────┼──────────────────┤│3-1│周慶福│103年12月│「周慶福」│(刊登陳姵晴與鄧佩華之簡訊內容截圖3││││2日下午4│之個人動態│張,上有鄧佩華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時50分許│頁面│幹不知羞恥,感恩的破麻,天會有眼睛在││││││看你的所作所為,會有因果的,大家要看││││││留言內容才知道是一個不要臉的人│├──┼───┼─────┼─────┼──────────────────┤│3-2│陳姵晴│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真的不是人欸,敢跟我嗆,不敢說自己在││││2日下午5│開文章留言│那裡,不要臉的臭女人,有怎麼樣子的媽││││時許││,生怎麼樣子的女兒,丟臉哦…│││││││├──┼───┼─────┼─────┼──────────────────┤│3-3│周慶福│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張貼「不淫蕩會死」之圖片││││2日下午5│開文章留言│││││時1分許│││││││││├──┼───┼─────┼─────┼──────────────────┤│3-4│周慶福│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送給那兩隻母狗││││2日下午5│開文章留言│││││時2分許│││││││││├──┼───┼─────┼─────┼──────────────────┤│3-5│陳姵晴│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是這2隻吧││││2日下午5│開文章留言│││││時4分許│││││││││├──┼───┼─────┼─────┼──────────────────┤│3-6│陳姵晴│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你等等看清楚是不是││││2日下午5│開文章留言│││││時6分許│││││││││├──┼───┼─────┼─────┼──────────────────┤│3-7│周慶福│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嘿啊,就是這兩隻││││2日下午5│開文章留言│││││時9分許│││││││││├──┼───┼─────┼─────┼──────────────────┤│3-8│陳姵晴│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張貼鄧佩華與1名男子之合照照片││││2日晚間5│開文章留言│││││時27分許│││││││││├──┼───┼─────┼─────┼──────────────────┤│3-9│周慶福│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對對,這就是了││││2日晚間5│開文章留言│││││時33分許│││││││││├──┼───┼─────┼─────┼──────────────────┤│3-10│周慶福│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你幹嘛,把我表弟弟,也PO上來,等她那││││2日晚間5│開文章留言│個笨老婆看到,會傷心死阿││││時36分許│││││││││├──┼───┼─────┼─────┼──────────────────┤│3-11│陳姵晴│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今天想講,我他媽沒教養的賤媽賤女兒,││││2日下午5│開文章留言│只會生不會養,幹畜生不如,賤呸子,以││││時43分許││為世界只有她能做而已,真他媽他爸幹私││││││你娘,因果報應的,賤人1個,酒店女,││││││藝名真多,鄧婧, 鄧羽棠 ,鄧佩華,瞪眼││││││說雞巴話最會啦…│├──┼───┼─────┼─────┼──────────────────┤│3-12│周慶福│103年12月│在周慶福上│張貼「讚哦」圖片││││2日下午5│開文章留言│││││時45分許│││││││││├──┼───┼─────┼─────┼──────────────────┤│4│陳姵晴│103年12月│在「Pearl│(張貼鄧佩華之照片)我真的覺得世界上││││4日下午12│Chan」之個│真的有怎麼不要臉的女人欸,照片中的爛││││時13分許│人動態頁面│女人,她有很多藝名,鄧X婧、鄧X棠、鄧││││││X華,因為是上班小姐,她病的很嚴重需││││││要去高雄精神科看醫生了,介紹她去凱旋││││││精神病院很有用,她老家是新園鄉鹽埔的││││││人,是認識她的人也好她家人也好,快帶││││││她去醫院醫治,不然四處惹事生非,真可││││││憐可悲的一個女人,離婚不敢出來面對還││││││被法院判決,現在還是人家小3,悲哀喔││││││!認識她的人快點救她(還有幫忙分享)││││││救救這個可憐悲哀的女人…感恩大家│├──┼───┼─────┼─────┼──────────────────┤│5│陳姵晴│103年12月│在「Pearl│朋友啊,大家來看喔,世界上就是有不要││││10日晚間7│Chan」之個│臉加上,不要臉的媽,這個女人只會生不││││50分許│人動態頁面│會養,還有臉說自己是孩子的媽,覺得是││││││要同情她,還是要罵她嘴臭真的就不知道││││││了,相信看到我PO文都知道是那個不要臉││││││的女人,認識他的朋友勸導她一下,真的││││││悲哀啊…我PO這個是真的要讓大家知道一││││││件事情,知人知面不知心,我也不管別人││││││對我的看法,事實就是如此│├──┼───┼─────┼─────┼──────────────────┤│6│陳姵晴│103年12月│在「Pearl│(張貼鄧佩華之照片)││││16日上午12│Chan」之個│歹年冬,猴瘋狼,世界上怎麼有那麼不││││時20分許│人動態頁面│要臉的女人,生3個小孩都不要,敢生沒││││││有勇氣養…有精神病的人還會去給人家││││││外拍欸│├──┼───┼─────┼─────┼──────────────────┤│7│陳姵晴│103年12月│在「Pearl│(張貼鄧佩華之照片)瘋女人,很愛玩嗎││││20日凌晨1│Chan」之個│…國中沒讀完就只知道被xxxx,當人家的││││時17分許│人動態頁面│小3後果會很可憐啊…有本事生沒本事養││││(起訴書誤││,養的亂糟糟,真的是沒救了,只知道騷││││載為凌晨1││擾別人…我真牠麻的不想說欸…爛泥巴不││││時27分許,││想理牠這個動物欸,母狗││││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8│陳姵晴│104年間1│在「Pearl│(刊登鄧佩華所開設美甲店地址)本人在││││月間某日│Chan」之個│此申明這個PO文無關任何人,或是畜牲,│││││人動態頁面│若要承認自己就是畜牲…人是可以被相信││││││的,但是畜牲是不可能的喔!因為會捲款││││││潛逃知道嗎…(愛水水的朋友要注意這個││││││事情喔)│├──┼───┼─────┼─────┼──────────────────┤│9│陳姵晴│104年1月│在「Pearl│(刊登鄧佩華之照片)干,這種畜牲真的││││20日晚間6│Chan」之個│不知是神經病發做了…下面那個畜牲,就││││時24分許│人動態頁面│是私不要臉的臭女人,年輕無知只會生孩││││││子,覺得外面有腥可吃,吵鬧離婚,法院││││││也如畜牲的願離婚了,孩子不養…干,現││││││在是怎麼樣,先去精神科看好啦…在玩辣││││││,應該不是是畜牲精神科才對(告法院的││││││人就是自我承認自己是畜牲)干…老天有││││││眼,讓畜牲知道畜牲自己做的事情走的路││││││,之後沒有樓梯下,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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