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 鄭富興 即原告
徐儷娟
鄭舒云
鄭苡秀 被上訴人 簡君琦 即被告
北華安建材有限公司上一人 李德 原法定代理人上列上訴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