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上訴人 蘇崇群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複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被上訴人 楊隆榮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昆培 律師
朱正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1至2行、第5頁第30至31行關於「上訴人為57地號土地,面積665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90/3000之共有人」,均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為57地號土地,面積665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90/3000之共有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張婷妮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