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永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永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