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清償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游雲 如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