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架構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 黃國雄 被上訴人苗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 訴訟代理人 范璧如
何兆勳 李元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架構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2行關於「100年度苗簡字第21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苗簡字第21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所為101年度簡上字第6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行關於「100年度苗簡字第216號」之記載,係「101年度苗簡字第216號」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 宋國鎮
法官潘進順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