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0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軒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1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軒荻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行為,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1908號被告廖軒荻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民安巷35之13
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軒荻與陳 逸柔 前為同事關係,廖軒荻於民國105年5月26日13時許,在新北市泰山區新五路與楓江路的公司宿舍內,上網在其臉書網站張貼其與 陳逸柔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該截圖並有陳逸柔之名字「逸柔」,其同時於該截圖上發表「女人家要有羞恥心…不要一哭二鬧三上吊…這麼做不過是潑婦撒野…」等文字公然辱罵陳逸柔,足以貶損陳逸柔於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陳逸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廖軒荻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逸柔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臉書上之網頁資料附卷可按,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檢察官張啓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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