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683號債權人 王靖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玟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柯玟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瓦斯費265元收據影本。
㈣提出水費553元之收據影本。(因水費1,178元,但水費繳
費憑證僅625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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