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尚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6681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尚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尚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黃尚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竊盜││││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17日│107年5月14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機關││署│署│││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33463號│18404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365號│1968號│││├───┼────────┼────────┼────────┤││判決│107年8月7日│107年8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365號│1968號│││├───┼────────┼────────┼────────┤││確定│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22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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