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玳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9,00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8,0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5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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