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蔡山川 被告 蔡錫輝
蔡中 和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18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36.6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50元/平方公尺=240,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