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陳吳惠貞
陳迺光 陳迺豪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辰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 律師被告 林清心
林彩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