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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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6號聲請人 林煜棠 相對人 彭祥瑋
吳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本票之付款地係在高雄市,有本票在卷足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