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2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秀菊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秀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