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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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11號、98年度執字第2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二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