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7982號、98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六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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