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所犯法條,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外,餘如附表所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在案),均經確定在案,且尚未執行完畢,此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