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被告甲○○、丙○○因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三二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