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ОО號
原告澄清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九十一年易字第八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邱基峻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