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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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