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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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626號債權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迪凱 、戊○○、乙○○、丁○○、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全體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秀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42626 號裁定(98.09.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金 字第 3 號(99.03.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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