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52號受罰人甲○○(即彩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違反聲報期間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1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查「彩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受罰人係於民國98年8月3日經彩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選任為清算人,並於同日就任。依上揭規定,受罰人應於98年8月18日前向本院聲報,惟受罰人遲至98年8月31日始具狀聲報就任,已逾上述聲報期限,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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