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