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李佳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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