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耕作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土地耕作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折合銀圓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零捌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零貳拾肆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林金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