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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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明人 王百全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二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王百全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上訴,對之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吳三龍法官李錦樑法官宋明中法官張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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