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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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郭森立 被告 楊采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采玉被訴對原告郭森立涉犯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簡佩珺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