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810號債權人 王秋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國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補正車號0000-00之車輛登記資料。
㈢提出維修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之收據影本。
㈣提出民國112年8月28日調解達成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賠償金
分六期給付之相關釋明資料(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㈤補正債務人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