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78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心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因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二筆本金中其中一筆之利息起算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