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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