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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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BUNOINA)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陳稱被告已返回印尼,則原告應陳報被告在印尼之真正住居所,以供本院送達文書,然原告於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乙○○(BUNOINA)在印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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