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亞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亞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亞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8月12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黃亞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8月1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10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6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69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