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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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棕桂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楊棕桂之「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出生年月日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楊棕桂之「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出生年月日記載,乃製作判決時所誤寫,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參諸被告楊棕桂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甚明,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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