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98號原告 廖俊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孟哲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