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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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告 李宥璿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湳 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台幣221,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220元,尚欠新台幣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