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湘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湘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湘茹因偽造有價證券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5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邱湘茹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9所示之罪則為得不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邱湘茹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9年5月5日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91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8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則附表編號2至9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受刑人邱湘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3月││││││├──────┼─────────┼─────────┼─────────┤│犯罪日期│105.09.21│105.04.11│105.07.17││││││├──────┼─────────┼─────────┼─────────┤│偵查(自訴)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4174號│字第4174號│字第417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審││491號│491號│491號││├────┼─────────┼─────────┼─────────┤││判決日期│108.09.18│108.09.18│108.09.1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台上字第894│109年度台上字第894││││491號│號│號││├────┼─────────┼─────────┼─────────┤││判決確定│108.09.18│109.02.19│109.02.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2號│││字第225號│(編號2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3年5月││││││├──────┼─────────┼─────────┼─────────┤│犯罪日期│105.07.20│105.07.23│105.08.08││││││├──────┼─────────┼─────────┼─────────┤│偵查(自訴)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4174號│字第4174號│字第417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審││491號│491號│491號││├────┼─────────┼─────────┼─────────┤││判決日期│108.09.18│108.09.18│108.09.1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894│109年度台上字第894│109年度台上字第894││││號│號│號││├────┼─────────┼─────────┼─────────┤││判決確定│109.02.19│109.02.19│109.02.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2號│││(編號2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5.08.04│105.08.04│105.08.26││││││├──────┼─────────┼─────────┼─────────┤│偵查(自訴)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4174號│字第4174號│字第417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審││491號│491號│491號││├────┼─────────┼─────────┼─────────┤││判決日期│108.09.18│108.09.18│108.09.1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894│109年度台上字第894│109年度台上字第894││││號│號│號││├────┼─────────┼─────────┼─────────┤││判決確定│109.02.19│109.02.19│109.02.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2號│││(編號2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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