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鄭念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念惢(即 曹宇隆 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曹宇隆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念惢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