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上訴人 王鍊登 被上訴人北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北星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偉祥 被上訴人新形象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偉賢 被上訴人 顏義勇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吳詩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雖委任律師 郭峻誠 為訴訟代理人,惟雙方嗣於民國110年5月5日具狀終止委任,有解除委任狀在卷。經本院於同年月20日以110年度台補字第1388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委任狀,是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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