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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