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5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二庭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5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二庭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