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231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黃意婷 債務人泰昌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武賢 人債務人 蔡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216,220元111年3月4日3.79%自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002851,334元111年3月4日2.42%自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003648,681元111年3月4日3.69%自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0041,489,847元111年3月4日2.42%自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