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22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曉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111,491元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0%28,540元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0.75%35,800元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2%44,000元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3.7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