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永昌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漢殷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連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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