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1號原告 施坤山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杜鈞煒 律師
王妤文 律師 楊孝文 律師被告 施仁斌 (即 施坤海 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錦 (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
施仁智 (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0樓 施麗芬 (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
唐佳莉 (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
唐人豪 (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大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21行、第10頁第12行中關於「原告、 施坤清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施坤海」。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順福
法官葛耀陽法官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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