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秋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秋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秋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37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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