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原告壵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瑩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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