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國字第12號上訴人己○○
子○○○丙○○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複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庚原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丑○○被上訴人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乙○○
壬○○癸○○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鐘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