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584號
原告 許哲維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
被告 姜品全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被告 郭廷郢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滿 律師
蔡秉叡 律師
盧婉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案件所涉被告詐欺犯行確定與否,直接影響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事件裁判,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刑事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裁定所認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