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981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士源
      丙○○
被   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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