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981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士源
丙○○
被 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石幸代